本报讯(记者高小豹)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而就在该新法施行的第一天,我市一名男子便因使用自己变造的驾驶证被查获。根据新法,该男子因变造驾驶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我市首例。
11月1日22时25分,市公安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在山阳路与丰收路交叉口查纠交通违法时,发现一辆灰色小型奇瑞汽车忽停忽走,情况异常。几名民警随即上前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并要求驾车男子出示驾驶证。该男子出示了驾驶证。驾驶证显示,驾驶人姓名是薛某某,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上的照片与驾车男子一致。但民警仔细查看发现,驾驶证照片位置的一处压痕有异常,加上该男子情绪紧张,民警对该证产生怀疑。
民警立即通过手机警务通对该男子出示的驾驶证进行核查。经查,该驾驶证显示的驾驶人照片与该男子本人有明显差异,不是同一个人。在事实面前,该男子交代了自己变造驾驶证的事实。
原来该男子叫薛某,今年23岁。薛某几年前曾办过一个拖拉机驾驶证,但早已过期,其不具备驾驶小型汽车的资格。因为自己想开车,又为没有驾驶证担心交警检查而犯愁,于是薛某就用自己的照片换掉其哥哥薛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企图用变造的驾驶证来应付交警的检查。
11月1日以前,对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薛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等待薛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