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和其父母居住的小区内疯狂实施入户盗窃,共入户盗窃9次。被告人的疯狂行为,使小区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钳子等工具进入被害人家里,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等物品,犯罪数额共计1.6万余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入户盗窃、9次盗窃、为赌债而盗窃、赃款未追还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9次入户盗窃中有一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析案】
马村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进入居民家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物品,在1年之内疯狂作案,实施9次入户盗窃,给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因为被告人的疯狂盗窃行为,小区居民对于自己生活的不安感明显增加,居民晚上都不敢单独出来散步或者进行其他休闲活动。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惩处,以安定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