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焦中地税朱通〔2015〕1101号
焦作市保鑫工贸有限公司: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大写)壹拾陆万陆仟壹佰贰拾柒元伍角(¥:166127.50元),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焦作市中站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焦作市中站区地方税务局朱村中心税务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