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冬)昨日,记者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联席会议上获悉:今后,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我市相关部门将对“黑名单”内的当事人实施惩戒。
根据规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被列入我市税收违法“黑名单”。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发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我市税务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通过税务部门网站、税务公告栏和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
据介绍,惩戒措施包括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税务机关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公安部门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在相关程序和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工商部门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民航、铁路等部门,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国土部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财政部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同时,在市发改委的组织协调下,我市成立了由19个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焦作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协调工作小组,明确信息联络员,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惩戒合力。市国税局在此次联席会议上公布了我市5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别为偷税案件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起。这5起案件当事人被列入我市税收违法“黑名单”,接受我市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惩戒,直至从“黑名单”中移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