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婧 实习生冯琳曼)记者昨日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本月,市中级法院联合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特殊未成年人进行义工服务的实施办法》。今后,凡判决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缓刑、管制、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涉案未成年人,可根据自愿、保密原则,参与义工服务。义工服务期间表现优异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减刑。
据介绍,该办法坚持自愿、保密原则。案件受理法院在判决前首先征询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如其自愿参与义工服务,应向受理法院提交有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名的书面申请,由受理法院审查、决定。对于判决前主动参与义工服务,且表现良好的特殊未成年人,受理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核通过后,特殊未成年人持相关手续到由共青团和民政部门确定的义工服务机构参加义工服务。义工服务场所包括:社区、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机构、敬(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以及在与其年龄相符的农村(城市)特困未成年人家庭中进行体验式服务等。
义工服务由人民法院和接受服务的机构共同负责,并对义工服务人进行监督。在进行义工服务期间,如果特殊未成年人表现良好,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没有重新犯罪将获奖励。奖励具体包括:对参与义工服务且被判处罚金的特殊未成年人,可暂缓缴纳罚金,义工服务期满合格后可分期缴纳;对提供义工服务且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特殊未成年人,义工服务期间表现优异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