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特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辛长明所有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7号楼3单元2号,位于山阳区新丰一街897号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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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