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开标必须到场吗?
答:在传统招标中,不少招标文件会将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作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一项实质性条件,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不出席开标会,将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误解。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可以出席开标会议,也可以不出席开标会。对投标人而言,参加开标会是其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机会,但该项权利也可以放弃。投标人不出席开标会的,应视为其认可开标结果,而不宜因此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否则可能引发投诉和纠纷。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单位技术上有偏差,方案不能满足要求怎么办?
答: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发现中标人事实上不符合中标的条件,或者依照废标条件应当废标的,招标人是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改变中标结果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关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此类项目如果发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都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中标无效;一般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既然合同成立,则在民事处理中,招标人需要承担由此给中标人带来的一些经济损失。
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两个中标候选人均被取消中标资格,是否可以确定第三名中标?
答:如果评标委员只推荐了两个中标候选人,不能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宋艳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