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詹长松 见习记者翟倩倩)年末岁尾,不少商家都会搞一些促销活动,但活动中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词语。这是记者从我市昨日召开的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上获得的信息。
元旦、春节日益临近,一些商家在促销活动中采取价外馈赠、购物返券、虚构原价打折、虚假优惠价格、发布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价格欺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法规,对我市城区各大型商场、超市、药店、通信运营商等单位提出郑重告诫,要求这些单位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的同时,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如进行标价宣传,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志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志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志等进行价格欺诈行动;不得采取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质价不符的手段;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志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志;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不得虚构原价,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黄色),特别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30天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同时,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近期将集中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和检查活动,全天24小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12358举报电话等形式对经营者的监督和举报,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