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张某、李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山阳区某家属院,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院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几天后张某将该车丢弃。2015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窜至一家物流店门前,将被害人毛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骑行至焦克路后,李某被抓获,张某趁乱逃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相互配合,不分主次,均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