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①)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此番改革提出要分类实施监管和分类定责考核,而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文件更是明确“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社会评价”,这意味着国企尤其是公益类国企监管、考核未来将更多尊重社会公众评价。
改变四:充分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赚钱”能力
文件提出,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明确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要求,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这意味着充分竞争领域国企考核将更加注重竞争力、盈利等“赚钱”能力指标。
改变五:监管之手“缩长度”企业拥更多自主权
文件明确,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文件明确“监管之手”可及之处是“集团公司”。
文件还强调,要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文件明确了未来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权责,企业在经营方面将拥有更多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