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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焦国税稽保封〔201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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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5年10月30日起对你单位在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628号沿街改造1号楼1号、2号、3号、48号、49号、50号、51号房产予以查封。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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