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这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等特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建设,涉及化工产业布局等。同时,编制城乡规划时也应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场所等,要组织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协调指导。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问题,应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明确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