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仕智)《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明确了全省湿地保护的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管理、黄河湿地保护特别规定、法律责任,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全省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法规。《条例》实施对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对湿地施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
《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擅自采砂、取土、采矿;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对黄河湿地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明令禁止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
《条例》明确:凡是破坏湿地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