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2月2日,财政部发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就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则是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的资金补助,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近年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取得不小的成效,但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包括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等。
“这次重新制定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对专项转移支付作出全面的制度规定。”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五大类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进行划分的,同时要求设立转移支付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有利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
(据《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