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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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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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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环委〔2016〕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条 全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烟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

  第三条 不得在党政机关、车站、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东方红广场、三维商业广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在密集型场所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安排专人值班。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倡导文明、绿色、低碳、节约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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