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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为困难群众购买大病补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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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出资为困难群众购买大病补充医保
年度最高可获3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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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婧 实习生江帆)我市即将全面启动的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备受关注。那么,这项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哪些人、筹资标准是多少、如何补偿?昨日,记者就此到市医改办进行了采访。

  三类人员成为保障对象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针对困难群众建立的“特惠制”民心工程。这项大病补充保险制度也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旨在对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困难群众。困难群众包括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

  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承办

  大病补充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年度筹资人口基数以上一年11月30日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人数为准。今年的筹资基数以当前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人数为准。

  2016年大病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此项费用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70%。

  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我市将对大病补充保险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设立大病补充保险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最高可获30万元补偿

  对于此项制度,困难群众最关心的还是补偿标准。据了解,此项制度将按照保障最需、精准扶贫的原则,设置大病补充保险理赔起付线,分段按比例赔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同时,根据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困难群众加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其年度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后分段按比例赔付。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赔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补偿,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赔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执行。合规医疗费用指分别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

  强化监管确保受益水平

  保证保险金的运行安全和效益,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在制度设计中尤为重要。为此,我市将采取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健康签约服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等方式,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

  具体为实行严格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通过协议再确定一些大病补充保险定点医院,按照基层医疗机构首诊、逐级上转的要求,合理引导病人流向;将困难群众家庭全部纳入基层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对象,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严格控制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规定困难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开展“医疗巡查、医疗干预、医疗审核”为主的风险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实际受益水平。

  据了解,为让困难群众尽快受益,我市确定了该项制度的推进时间表,力争2月底以前,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困难群众就医后能得到赔付。2016年1月1日至大病补充保险启动期间,参保困难群众符合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可在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得到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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