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税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财政局组织申报2015年 相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全市国税系统绩效管理系统正式运行
图片新闻
祥云镇建制镇 示范试点项目全面启动
新区地税局加强代开发票管理
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市地税直属分局推行 扫二维码办税服务模式
孟州市国税局多元办税服务纳税人
市地税局举办道德讲堂
市财政局形式多样 欢庆三八妇女节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河南手机报焦作版》,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版权声明: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91-8797395
分享到:
 
   

  国家财政部3月1日发布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显示,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除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营业税免征(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据中新网)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14012713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焦作日报客户端
焦作日报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二维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