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包括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责任事故的发生。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也就是单纯的“天灾”。责任事故则是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导致的事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祸”。实践中,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是责任事故,常常与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从业人员违章操作、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有关。本法要追究责任的是责任事故,因此有无责任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但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特别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边界,做到尽职免责,防止责任追究泛化,甚至出现先追究责任、后调查事故以及简单根据事故等级确定问责级别等情况,使责任追究演化为岗位追究,严重挫伤基层和地方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积极性,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中没人愿意干安全生产工作、执法人员不愿意搞安全生产监管、政府和部门领导不愿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做到罚当其责、罪罚相称。追究责任的种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解读: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的今天,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同样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安全生产就是人与自然做斗争的过程,也是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保障安全生产,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好“人防”,也要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全力做好“技防”和“物防”,这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一项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宣传舆论上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以及人事政策的鼓励和支持;直接给予物质扶持、奖励等。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安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