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面向全省正式发布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本次办法是对2010年发布的原试行办法的修订,同时要求全省各地市统一执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按照《新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新办法》引入了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全省救助基金委托业务的承办人,具体承办全省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垫付、追偿工作。目前,全省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已确定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救助垫付资金由承办人办理,定期与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结算。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级负责市辖区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示范区,各县市负责各自所辖区域,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
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财政预算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社会捐款;(九)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张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