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引导广大群众远离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近日,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非法集资定义、手段、特征和社会公众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等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一般来看,非法集资应具备四个特征: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三是利诱性,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四是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三、近年来,非法集资有哪些新变化?
1.参与人群由中老年人、困难群体向多元化蔓延。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员从以往的离退休人员等群体为主,变成有一定投资知识、投资经验的人群甚至富有人士参与。这些人明知有风险,却抱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专门寻找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公司和项目,主动参与投资,希望自己在该公司资金链条断裂前可以获利离场。
2.涉案领域逐步向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蔓延。以前,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养殖、农林、养生养老、医药保健品、房地产等行业,近年已迅速波及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基金、P2P(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兴领域。
3.犯罪手法的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性增强,以高科技、新模式规避法律,模糊犯罪界限的特点明显。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新经营理念和先进营销模式等旗号,诱惑、蒙骗投资者。还有部分犯罪团伙请来律师作为参谋,以期通过不固定回报率、由代理人负责提现返利等种种手法规避法律、模糊犯罪界限。但他们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本质是不变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原形毕露。
4.受害者众多且分散,取证困难。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通常分布在多个地区甚至全国各地,每起案件的受害者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有的受害者心存顾虑,也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配合调查,给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带来困难。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特征?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回报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饲养、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六、林业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目前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最主要的形式是“托管造林”。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的欺骗手段包括:
1.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2.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业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4.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5.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等进行采伐。
6.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2.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3.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如果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如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网络具有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录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三是推出多种投资方式。如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