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焦作市出台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焦作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下简称农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指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申请贷款时家庭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收入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认定或提供个人薪资证明及近6个月银行流水。农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金额、年限及所提供材料,需按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如果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6个月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借款人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标准加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