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一般纳税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方便您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信息,及时便捷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防止因工作衔接不到位耽误您的办税、给您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保障您的合法税收权益,特对一般纳税人提醒如下:
一、请您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请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安排的时间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请您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升级版发行并领取发票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您发生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相应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升级版发行、税控设备发行时一并领取发票。
三、请您牢记发票开具起始时间
您因营改增试点所领取到的发票,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由技术服务部门免费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您能够正常开票。
四、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勾选认证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请您在勾选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抵扣。
五、请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改革试点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您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服务,仍然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例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4月实现的营业税,2016年6月应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5月实现的增值税。
六、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您应对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营改增经营业务,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七、国税部门通过以下途径为您提供营改增相应服务
(一)为了帮助您尽快熟悉营改增相关业务,我局编写了《焦作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一般纳税人辅导教材(一般纳税人)》,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学习。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不当之处,具体执行以文件为准。
(二)主管国税部门将在4月底前分批组织对各类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纳税申报表填写、涉税会计核算、网上申报操作以及相关涉税事项实务操作等培训,届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培训内容,采用公告、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您参加培训,请您务必准时参加。
(三)由于试点工作时间紧、工作内容多,为了加强税企之间的联系沟通,请您关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为www.12366.ha.cn)的营改增专栏;如您有政策性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拨打12366政策咨询热线;如您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请根据您单位经营地址的区属范围,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电话。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