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涛,您于2011年1月6日在我公司购买的通园小区(观澜国际高层)2号楼16层C型西户(1602)号住宅房屋,已付房款138971元,收款票号为:NO.0037574、NO.0096134,因逾期未付清房款,并多次催款无效,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5条第1(2)款)约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现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并由您承担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