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景清)昨日,修武警方通报了“5·2”云台山某家庭宾馆人员殴打游客案情处理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参与殴打游客的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对王某、姜某等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二、鉴于游客焦某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赔偿。
四、对涉事宾馆已责令整顿。
5月2日13时许,游客郭某和妻子焦某在云台山镇某家庭宾馆门前因停车收费,与宾馆人员姜某、张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姜某、张某、王某等对焦某、郭某进行殴打。案发后,修武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并成立专案组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