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重拳。近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地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此次常务会议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
惩罚性巨额赔偿,是针对有重大影响、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作出这一加重巨额赔偿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警示作用,防止行为人再次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作为一种救济机制,惩罚性巨额赔偿在英、美、法等国早就有之,且多用来处罚强势的大企业。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追求利润却不予以改进。麦当劳也曾因咖啡烫伤一位老太太,法院判决其赔偿270万美元。这类惩罚性巨额赔偿,并不是消费者追索或需要那么高的赔偿,而是法院认为,像通用、麦当劳这类跨国大公司,若不予以惩罚性巨额赔偿,对它们丝毫没有惩罚意义。
反观我们,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多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条款较少,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罚的案例更少。这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会产生多少震慑力,对于一些违法的大企业来说,甚至只是“隔靴搔痒”,难以对违法行为产生遏制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欺诈,虽然作出“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跟很高的维权成本相比,这些补偿仍显不够。何况,“假一赔三”远远称不上惩罚性巨额赔偿。
在我国,由于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长期缺失,就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的尴尬现实,致使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再多的查处曝光案例,也不足以撼动后来者疯狂逐利的“雄心”。过低的处罚,甚至可能造成执法部门“放水养鱼”,与违法企业结成利益同盟,执法就是为了收取一点罚款。
要改善消费者维权无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的格局,我们就需要建立一种比补偿性赔偿更严厉的赔偿,这就是惩罚性巨额赔偿。对于那些严重危害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企业,就是要将他们罚得倾家荡产。最苛刻的制度,才能催生最守法的企业,才能以约束的方式打造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只有以惩罚性巨额赔偿,让企业树立起对消费者的尊重,才能使这些企业对法律法规产生敬畏之心。
希望惩罚性巨额赔偿早日从愿景变成现实,实现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突破,为推进“品质革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