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安全经纬 上一版3  4下一版
加强隐患排查 严防事故发生
我市出台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图片新闻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我市举办农村(社区)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 网上投稿
上一期  下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5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河南手机报焦作版》,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weibo.com/jzwww焦作手机报weibo.com/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版权声明: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91-8797395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很有必要。

  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负责其他工作的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把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纳入本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为这两类单位危险性较大,同样需要加强内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从业人员规模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相对较小,本条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相对灵活,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自主权。 安 宣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14012713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焦作日报客户端
焦作日报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