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名刚入职一周的协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死亡。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公安系统的合作派遣单位,工作人员接到用工单位的通知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用工单位进行事故处理,提取相关资料,进行工伤申报,最终为家属落实了4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付金。
市公安局拘留所一名临时工在2013年4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公司及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这名员工依法享受到了退休待遇。
编外临时人员的社保待遇之所以能及时得到维护和保障,是因为我市公安系统与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长年开展劳务派遣合作,这些编外临时人员通过劳务派遣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无论是员工因病住院、发生工伤事故还是退休,该公司都会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待遇,解决了用工单位的后顾之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继而确保他们更能安心地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的状况比较普遍,用工数量也呈增长态势。“编外临时用工主要分为五类: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门卫、打字员等,有些单位的技术岗位也聘请了临时工作人员;二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辅助工作人员;三是代替一些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正式人员,比如教育部门的代课老师;四是个别部门因社会管理职能增加和公共服务面积扩大而聘用劳务人员,如城管、园林、环卫工人等;五是有些工作本应由单位编制内人员干,可事实上是从下属单位借用来完成此类工作的人员。
“产生编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原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重,需要聘临时工作人员才能完成任务;部门社会管理职能和工作量增加,而现有的编制不足,人手不够;个别单位认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灵活,大部分聘用单位的领导都认为,编外聘用人员‘听话、好用’;编外聘用人员与编内相似岗位同等资历的人员相比,工资较低,可以减轻支出负担。”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与使用方面存在聘用不规范、权益难保障等问题,临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不利因素。”该负责人表示,这些临时用工人员普遍存在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老化的现象,用工单位对这些临时人员的管理存在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尤其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实施,由临时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被法制化,成为合同制用工的有益补充,而且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提供了用工平台。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是一种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动用工模式。实行劳务派遣后,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者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实现员工服务单位和管理单位分离,形成“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用工机制。
据了解,目前,我市与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合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有31家,涉及劳务派遣员工800余人。其中,仅公安系统就有17个单位近500人,市地税系统有11家174人。
这些用人单位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相继把临时用工纳入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通过与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实行劳务派遣合作,理顺了临时用工人员的用工单位问题,解决了临时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员工退休等问题,既保证了单位的合法用工又使临时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又规避了单位因用工不规范的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提供了劳务派遣这种法制用工平台,解决了编外人员的身份问题,确立了编外临时人员的用工单位问题。
据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避了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待遇问题。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机关事业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上不受不能超过单位总人数10%的比例限制,在单位用工人数上提供较大用工自主权,在工资待遇上不受同工同酬的规定限制,极大地发挥了劳务派遣这种辅助性岗位用工的较低用工成本的合法性。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劳务派遣的主要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