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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焦作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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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文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在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统一登记“启新停旧”原则,从6月20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16年6月17日18时起,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停止受理城区土地、房产登记业务。

  四、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6月17日18时前核准、登簿、发放的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及证明。

  五、受理地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民路与政二街交叉口向北350米路东)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391)3568420。

  特此通告。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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