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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6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民发声 敢于亮剑
——市工商局局长王志勇就全市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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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传胜

  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一直饱受诟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市工商局近日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殡葬、气象、银行业、医疗、教育、物业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让消费者不再“忍气吞声”。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整治,与每位市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什么是公用企业?各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就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报邀请市工商局局长王志勇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王局长您好,请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公用企业?

  王志勇: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离不开公用企业提供的各项商品和服务,如果公用企业通过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使用户无法自愿选择,就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前,很多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在全国统一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记者:请王局长介绍一下,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存在哪些限制竞争行为?

  王志勇: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主要存在下列限制竞争行为: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记者: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王志勇: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制出售商品。某些公用企业在提供其主业产品及服务的同时,强制出售各种与其配套的终端产品、附设产品、零配件及其他商品,甚至强制订阅报刊等。由于这些产品的出售与公用企业的主业供应紧密捆绑在一起,用户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能勉强接受。二是滥收费用。一些地方公用企业在营业过程中附带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测费、服务费、安装调试费、押金等。在这些收费项目中,有的项目尽管相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不得收取,但仍屡禁不止;有的项目本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结果变成无条件接受;有的项目本应由公用企业自己承担费用,但又向消费者重复收取。这些不合理的收费,同样与公用企业的主业经营捆绑在一起,使用户无法自愿选择。三是强制服务。用户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供应商品,离不开企业的服务。市场的需求造就了相关行业经营者强行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的某些服务,而这些违背用户意愿、强行要求接受服务的霸王作风,使用户及其他经营者叫苦不迭。

  记者:此次集中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哪些限制竞争行为?

  王志勇:针对公用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在我市尚属首次。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电信、殡葬等行业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重点查处以下限制竞争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为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经营者的滥收费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公共交通企业。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殡葬行业企业。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用品等的费用,滥收死者家属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电信服务业。利用国家“光纤入户”战略,强制搭售,违规乱收费用;开发商或居民小区物业与宽带提供商签署排他性协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和电信业务的权利;有的电信公司采取商业贿赂形式与中小学、高校联合开展所谓的校讯通、家校通、校院通等强制服务,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同时,存在宽带用户实际使用流速比其宣传标注的低、流量计费不透明、乱收费用、运营商销售捆绑号码合约机、维修服务不及时、服务态度差等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记者:王局长,这次集中专项执法行动将持续到什么时间,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王志勇:专项整治行动自2016年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根据安排,此次专项行动分宣传组织、调查查处、建议警示及督促检查四个阶段进行。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为抓手,对具有普通性、共同性的行业问题有所触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对一些行业普遍性突出问题形成震慑,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此外,工商部门也要求各公用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切实采取整改行动的,可以从轻处罚;对被查处过的企业,工商部门发现其仍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从重处罚。工商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投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举报电话

  886628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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