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722号,依法将被执行人孙钊位于焦作市站前路大丰商城·中央尚都1010号的房地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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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