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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这些内容你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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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这些内容你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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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小额诉讼的有关内容,今天和大家聊的是民间借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那是相当火爆。为啥?高额利息呗。可是钱借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可就难了,有的人因此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血汗钱?如何在借贷中不被骗?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军、焦红萍,编成一套民间借贷防骗全攻略,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民间借贷的六个典型问题

  一、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案例】

  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出借人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大额现金时,要在借条上说明已给付,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出借,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二、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案例】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在交付这笔钱的当天,预先扣除利息2万元。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李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98万元,利息也应以98万元为基数计算。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后因李某逾期未还款,王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王某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月息2分(年息24%)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案例】

  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分,张某要求对方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月息2分或年息24%的标准,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说法】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必须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月息2分以下法定保护,3分以上法定不保护,2分至3分之间,已支付过的利息法院不干预。

  五、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

  【案例】

  于某由马某介绍,向周某借款,马某、于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共同还款。马某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马某、于某共同为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认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证明。如果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此时其在借条中应明确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如果把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相应责任难以避免。

  六、借贷目的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对其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拘留等处罚。

  【案例2】

  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

  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乙借路费,乙明知道甲要逃跑,却碍于情面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说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毒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资金等,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处以收缴财产、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条的六大陷阱须注意

  陷阱一:手续不全。有的人认为自己和借款人关系好,完全信任对方,可以不用打借条;有的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打借条。这种行为大错特错,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审查借贷案件时,会要求出借人提供书面借条。没有书面借条的,须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没有证据,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提醒:关系再好,也要打借条。

  陷阱二:语言歧义。打借条时最好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义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如“还欠款壹万元”,既可以理解为“已归还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存歧义。

  陷阱三:他人代写。借条应该由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他人代写的借条存在风险。

  王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王某在写借条时,以找纸笔为由离开现场,返回时将已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把1万元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要欠款时,王某拒不认账。在打官司时,法院委托鉴定笔迹后,确认借条非王某所写,最终张某败诉。

  提醒:借条书写应当场完成,不得离开现场。

  陷阱四:恶意篡改。借条由借款人当场书写最好,但有时候出借人事先写好了借条。

  丁某向周某借款2万元,周某自己事先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没想到,周某竟然在数字2前面添加了数字1,变为12万元。虽然周某最终没有得逞,但丁某为此费了不少周折。

  提醒:金额大小写都要有,谨防篡改。

  陷阱五:变“借”为“收”。骗子在打条时故意将借条变为收条,让出借人有口难言。

  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甲方打的借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乙方5万元……”,到还款日之时,甲方声称收到的款项是乙方还给自己的欠款,之前的借条已经丢失。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一定要分清。

  陷阱六:时间不明。在民间借贷中,还款时间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还款时间是双方约定归还本息的时间,但是许多人对这个时间的约定不明确,很含糊。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款都能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虽然法律上对此有一定的解释,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出借人索回欠款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明确到年、月、日。

  提醒: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话,借款人随时可以归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归还。

  知识点: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一是性质不同。借条主要是因为借贷而产生,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单一;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产生,如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二是诉讼时效不同。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诉讼时效从借款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时长为2年。欠条如果没有约定期限,诉讼时效则从欠款形成之日起计算,约定还款期限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时长均为2年。

  提醒:民间借贷最好打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李瑞雪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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