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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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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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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我局制订印发了《焦作市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工作方案》(焦环保〔2016〕99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对本单位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自查,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及时维修治理,杜绝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超标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施工作业等工作,尤其不得使用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2016年7月1日起,开展机动车路检、抽检监督抽测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予以依法查处。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全市通报、媒体曝光、列入环境保护“黑榜”等措施。

  四、市环保局负责市直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及全市本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非市直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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