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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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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结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现将营改增纳税人国税、地税发票衔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截止到6月30日停止使用的地税监制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上述地税监制发票在6月30日停止使用,纳税人7月1日后不得开具上述地税监制发票。

  二、营改增纳税人结存地税监制发票缴销问题

  在6月30日停用的地税监制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必须于7月30日之前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空白发票缴销手续,并同时领取国税部门监制发票。

  三、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营改增纳税人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7月1日起一律不得开具,纳税人2016年7月1日之后填开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属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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