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王女士
问题陈述: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今年5月1日以前,每月都要到办税大厅进行零申报。想咨询一下,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一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行动记者:李 秋
行动结果:针对王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市税务部门。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