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规范我市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今年4月份以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
按照全省统一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时间节点及范围,从今年4月1日开始,我市辖区内由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收取其建设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符合豁免条件的项目除外),一次收取5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010年8月1日到2016年3月31日期间,已经核定总量指标但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市级及以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一律按已核定的总量和省统一标准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时机的选择。为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降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难度,在不违背省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借鉴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我市选择在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版)申请核定总量指标环节,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获得依据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颁发的条件。今年4月1日至今,已经核定总量但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新改扩建项目,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权限,由征收主体督促相关企业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权限的划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权限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划分。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收以下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火力发电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辖区内所有已上市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一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为20吨/年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按本工程排放量进行划分,改扩建项目按总体工程排放量进行划分);各城区环保局负责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市直管工业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六县市环保部门征收其他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新改扩建项目应有偿取得排污权数量的确定。新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中“本工程预测排放量”核定应购买的排污权,改扩建项目按“总体工程排放增减量”核定应购买的排污权(正数取其本身,负数取0)。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改扩建项目,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需要将两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厂界预测排放总量指标换算为外环境指标。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我市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5年累计收费标准分别为4500元/吨、9000元/吨、4900元/吨、5000元/吨。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各收费因子有偿使用费之和,各因子有偿使用费为应购买排污权的量与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乘积。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期缴纳。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较大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有偿使用费金额较大”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排放量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
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豁免。符合豁免条件的新改扩建项目共有两大类:一类为非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另一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非工业类项目主要包括:生活污水、污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项目;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实施的生活、办公及商业项目;房地产、洗衣、洗车、理发、餐饮、旅游、住宿等生活类项目以及各类畜禽养殖项目。
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的确定。自今年4月1日开始,我市辖区内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新改扩建项目,其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以购买之年的1月1日开始计时,截止以购买之年为起点的第5年的12月31日结束。我市试点期间各企业购买的排污权,其有效期仍执行试点期间有效期的规定,即从运行之日开始计时,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