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一、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应税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从量定额计征有利于征收与缴纳,对于资源产区稳定地筹集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矿产品价格逐年攀升,可资源税的收入却没有随之同比增加,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税额标准只能通过个别调整加以提高,调整往往滞后于矿价的变动、税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2012年矿产品价格普遍进入下降区间以来,资源税仍然维持原来的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企业税负又不能随着矿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因此,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相对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因而为征纳双方和世界各国所青睐,也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原有税制存在四大弊端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存在着突出问题。
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
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此次改革五大任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此次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五项:
一是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对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等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对黏土、砂石继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二是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是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兼顾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按照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由省政府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是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五是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其中,水资源费改税先在河北省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各省可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改革后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此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
四是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改革后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据统计,目前我市征收的资源税品目共有12个,包括煤炭、石灰石、铝土矿、建筑用砂、建筑石料、耐火黏土、砖瓦黏土、石膏、石墨、矿泉水等。除去已实施从价计征的煤炭外,我市的主要矿产品为石灰石、铝土矿、建筑用粗砂、建筑用细砂、建筑石料和砖瓦黏土。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依据2012-2015年典型企业原矿开采量、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实际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数据,对矿产品适用的税目税率进行了测算,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税费平移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目前拟定的税率基本上是依据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平移过来的。二是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既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对一般矿产资源企业鼓励支持,拟定的税率原则上低于实际税费负担率;对污染环境和特别稀缺的资源,其税率按照不同情况适当高于实际税费负担率的原则拟定。
总体来看,我市主要资源税矿产品品目拟定的税率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低于实际税费负担率的品目2个,包括煤炭和石灰石,相关企业税负会明显下降。二是与实际税费负担率基本一致的品目1个,为铝土矿,企业税负实现平移。三是略高于实际税费负担率的品目3个,主要包括河砂、建筑石料和黏土,相关企业税负会有所增加。上浮原因主要是为了促进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以及贯彻国家有关规定。
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表
序号计征方式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1从价计征铁矿精矿2%2金矿金锭3.5%3铜矿精矿5%4铝土矿原矿7%5铅锌矿精矿3 %6石墨精矿3%7高岭土原矿6%8萤石精矿2%9石灰石原矿6%10硫铁矿精矿2.5%11井矿盐氯化钠初级产品5%12煤层(成)气原矿1%13锑矿精矿4%14银矿精矿2%15钒矿原矿3%16霞石正长岩原矿1.5%17云母原矿15%18大理岩原矿加工品2.5%19花岗岩原矿加工品3%20长石原矿2%21页岩原矿8%22矽线石原矿5%23玄武岩原矿4%24石棉原矿2%25石膏原矿3%26石英岩原矿2.5%27天然碱原矿加工品2.5%28石英砂原矿5%29白云岩原矿4%30矿泉水原矿2%31滑石原矿4%32蓝晶石原矿2%33珍珠岩原矿5%34玉石原矿8%35橄榄岩原矿3%36沸石原矿15%37膨润土原矿6%38硅灰石原矿4%39芒硝原矿加工品1.5%40从量计征黏土原矿每立方米1元41河砂原矿每立方米2.5元建筑石料原矿每立方米5元42耐火黏土原矿每吨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