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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工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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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何鹏)日前,笔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方针,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从7月8日起,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

  该局这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为切实开展好清理工作,市工商局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的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不打算继续经营的,动员其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敏感性行业所涉及的企业要慎重。四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机关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机关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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