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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动产登记收费 范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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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

  《通知》同时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条件加以明确。其中列举八种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等情况。   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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