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韩愈路999号建业·壹号城邦的8号住宅楼3单元51号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网查询。
联系电话:(0391)8395078 马法官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