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HC3303等34台小型汽车所有人:
你名下的车辆因交通违法被电子监控抓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第5条之规定,我大队先后通过当面通知、邮寄通知、发布公告等不同方式督促你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截至目前,你仍未处理你名下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你名下的车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大队拟对你进行罚款处罚。对你的处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提出。
附:拟作出罚款处罚的34台小型车辆车号:
豫HC3303
豫HAH899
豫HD1666
豫HPF008
豫HQV288
豫HA6286
豫HZ8818
豫HS8858
豫HEF228
豫HJ8338
豫HF2250
豫HZ1189
豫H31488
豫HD6869
豫H77379
豫HC9691
豫HEP889
豫HC7881
豫HB5955
豫H71760
豫H87852
豫H93767
豫H81507
豫HB6285
豫H58686
豫H36768
豫H93593
豫HA9973
豫H76251
豫H89803
豫H10159
豫H93862
豫H71950
豫H72296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