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被认为所谓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称为“职业打假”。多数情况下,“职业打假人”会经常性地这样做。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也有人说:“‘职业打假人’举报假货没错,是对不良商家的一种有效监督。”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小帅哥Peterwang:“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已经逐渐变味儿,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钻法律空子为自己牟利。如今,网上有很多公司将培训“职业打假人”发展成“灰色产业”,甚至有人直言不讳地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所以,“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代表,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在情理之中。
@人自本身:从发展趋势看,“职业打假”不再受法律保护是早晚的事情!因为很多“职业打假人”凭借“职业打假”为自己牟取私利,他们并不关心老百姓的利益,甚至为牟取私利不择手段,把过期的食品带进超市后再买出来,然后向相关部门投诉索偿。这种“职业打假”不要也罢。
@鹿台一卒:对于制假售假者,本应人人喊打,但与普通消费者相比,“职业打假人”能以专业的打假知识和有力的打假手段打击不法分子,对制假售假者形成有力震慑,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不可替代。所以,我认为现在取消对“职业打假”的政策保护为时尚早。
@笨笨号外:“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相比,辨别假货的能力更强,在维权过程中更具优势。普通人即便发现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也会因为工作忙碌、维权成本高等原因放弃索赔,出台这样的新政,最高兴的莫过于那些制假售假者了。
@芳心云天:“职业打假”不应该被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更不应将其拒之门外。“职业打假人”就好像保护唐僧的孙悟空,虽然捉拿妖怪的方式方法有时有些偏离正道,但对不法分子还是能起到极大地震慑作用。对“职业打假”,相关部门应该正确引导,不应该直接否定。
@单建华江苏:既然“职业打假”不再受保护,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该加强监管。无论动机是什么,“职业打假人”对制假售假者总会产生一些威慑作用。我们可以不保护那些为个人谋利益的“职业打假人”,但应该保护有良心的“职业打假人”。
【下期话题】
说说高中学费那些事
8月12日下午,我市举行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改革听证会,相关利益方等听证会参加人,就市发改委提供的《焦作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改革听证方案》展开了讨论。择校生取消后,公办普通高中办学经费将出现较大缺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初步提出了听证方案(详见8月15日本报),我市将综合考虑多方利益,通过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对此,您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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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主持人 本报记者 麻 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