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H92163等42台小型汽车所有人:
你名下的车辆因交通违法被电子监控抓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第5条之规定,我大队先后通过当面通知、邮寄通知、发布公告等不同方式督促你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截至目前,你仍未处理你名下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你名下的车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交通安全安全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大队拟对你进行罚款处罚。对你的处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提出。
附:拟作出罚款处罚的42台小型车辆车号:
豫H92163
豫HC3557
豫HG6266
豫HPW000
豫HH3694
豫HX6268
豫HJG516
豫HZG008
豫HAP006
豫HPK596
豫HW6686
豫HGF916
豫HWM998
豫HKM007
豫HU0908
豫HR4567
豫HX8909
豫HUV199
豫HYP998
豫H83392
豫H78025
豫HYY669
豫HMB218
豫HAQ912
豫H97389
豫HHC777
豫HH2900
豫HYC699
豫HHC488
豫H57690
豫HYL608
豫H92626
豫HHH166
豫HU6061
豫HB2177
豫HA5802
豫HB9112
豫HFH998
豫HVU567
豫HWF505
豫H66091
豫H72487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8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