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执字第97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尚海位于博爱县清化商业中心台北街Ⅰ幢13号,房产证号为博房权证字第2005301210号的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博爱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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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拍品如流拍,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拍卖或变卖。想了解再次拍卖(变卖)时间及详情,请登录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看拍卖(变卖)公告。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