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书记王小平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工作要求,市纪委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整治专项问责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钱权交易和背后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发现、受理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84起,初核问题线索81起,立案问题线索32起,结案26起,已对176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6人、党政纪处分71人、组织处理106人,彰显了市委、市政府整治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勇气,有力推动了我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近期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沁阳市常平乡天池岭非法开采问题
(一)2008年12月20日,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村民田柳树等人与常平乡九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后,田柳树、刘利民等人共同出资,对天池岭进行开发。2012年至2014年4月4日,田柳树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水池、平整土地、栽种树木为名,组织大型机械进行采挖活动。经鉴定,田柳树、刘利民无证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92万余元。2015年3月25日,田柳树、刘利民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0万元。
2014年10月底,非法采矿人员王云风找到相关人员,经私下多次协商达成利润四六分成的协议后,余天福、李银矿等人便开始组织大型机械在九渡村天池岭进行非法采挖活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目前,犯罪嫌疑人李银矿、余天福、王云风、张臣良、张小庄、刘东来六人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常春晓、张辉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二)2008年12月20日,九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石青云代表九渡村委会与田柳树等人签订了天池岭荒山承包合同,却对合同的履行疏于监督管理,并且在得知田柳树等人在天池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后,未及时终止、解除合同,客观上为非法采矿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起到了纵容、保护非法采矿活动的作用。石青云作为九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对此应负直接责任。2016年8月31日,沁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石青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三)常平乡村建办副主任张向阳2011年12月至今负责矿山巡查工作,明知其亲戚田柳树等人在天池岭非法采矿,不仅未向组织反映,而且多次给其亲戚透露其上班情况以及自己在山上巡查路线的信息。张向阳的行为对非法采矿人员起到了纵容和保护作用。常平乡主管非煤矿山管理工作的副乡长王小路明知李银矿等人在天池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仍委托其帮忙办理个人事项,未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查处,对非法采矿活动起到了纵容和保护作用。常平乡政府作为打击非法采矿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也未充分发挥九渡村两委在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的作用,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不力,对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失察,时任常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吴立强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31日,沁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向阳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建议常平乡人民政府免去其村建办副主任职务;给予王小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吴立强党内警告处分(依照规定按程序办理)。
(四)2014年11月12日,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常平所接到有人在天池岭非法采矿的举报后,在现场查扣涉嫌非法运矿车辆时,对其中四辆运输车辆未进行现场拍照,未对挖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未对查扣的其余五辆运输车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致使人员撤离现场后车辆逃逸,也未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核查结束后未提交核查报告,未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建议;在对2015年1月2日天池岭非法采矿一案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对涉案的四辆运输车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进行看管,致使涉嫌运输非法矿石的四辆车被抢走,并且在掌握四辆运输车辆牌照的情况下,以车辆牌照可能是假牌照为由,未对被抢走车辆作进一步调查,也未与相关部门结合,该案件至今未得到处理。此次执法过程中所扣押的挖掘机配件未登记入库、妥善保管,所扣物品被擅自发还给挖掘机机主。时任所长肖世才对上述问题应负直接责任;王卫斌作为分管副局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31日,沁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肖世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卫斌党内警告处分。
时任常平所副所长梁祥玉明知王云风在天池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两次向王云风提供了其本人的值班及巡查情况,对非法采矿起到了纵容和保护作用。2016年8月31日,沁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梁祥玉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五)2015年1月1日晚,群众向沁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有人偷矿,指挥中心指令常平派出所出警,并向派出所接警人告知举报人电话。李重庆、张建波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未及时出警,推诿扯皮,违反了公安机关关于接受案件的相关规定,应负直接责任;时任常平派出所所长刘滨、刑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丁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5年1月4日,常平派出所值班副所长杨涛与巡防队员李涛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到现场后以案发地在山西地界为由不予受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关于接受案件的相关规定,杨涛作为值班副所长,应负直接责任。
时任常平派出所所长胡万军明知李银矿在天池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未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查处,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曾经接受非法采矿人员的吃请。2016年8月31日,沁阳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胡万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李重庆、张建波、杨涛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滨、丁军进行诫勉谈话。
二、修武县七贤镇违规采矿等系列私挖滥采问题
(一)2016年1月5日至1月15日,修武县全星钙业有限公司在崔庄村非法开采石灰石。七贤镇崔庄村党支部委员康小三作为采石点的负责人,在明知无证采矿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从事非法开采石灰石,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负直接责任。经2016年8月17日七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康小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修武县炎鑫建材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在崔庄村古寺沟和磨盘岭等地非法开采石灰石。崔庄村支委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张保安作为修武县炎鑫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在明知无证采矿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从事非法开采石灰石,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负直接责任。经2016年8月17日七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保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修武县民春采石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分布在修武县七贤镇平窑村、孙窑村、崔庄村的17个采石点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仍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修武县七贤镇平窑村党支部书记徐明升、孙窑村党支部书记秦记山、崔庄村党支部书记康保顺作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村级第一责任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任由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工作失职,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17日,经中共七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徐明升、秦记山、康保顺党内警告处分。
(四)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在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期间,七贤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薛晨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违法采矿行为监管不到位,致使七贤镇辖区内发生多起非法采矿事件,工作失职,负直接责任。2016年8月17日,经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晨生警告处分。
(五)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在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期间,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股股长王领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采矿行为监管不到位,致使七贤镇、西村乡辖区内发生多起非法采矿事件,工作失职,应负直接责任。2016年8月17日,经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领伟警告处分。
(六)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修武县七贤镇原副科级干部付宇作为七贤镇分管国土和北山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在北山治理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发生多起非法开采事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16日,经修武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付宇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打赢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攻坚战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做好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从通报的案例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严格按照市委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部署,看齐跟上市委“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做好北山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总要求,严格执纪,严肃问责,既要对钱权交易和公务人员参股办企业、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又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要求越高、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把问责贯穿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始终,用强力问责、严肃执纪为我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中共焦作市纪委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