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行为:有了新界定标准
什么是焚烧行为?今年有了新的界定标准。焚烧行为是指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行为。
焚烧行为以省环保厅公布的秸秆焚烧着火点数以及市秸秆禁烧办公室核实的着火堆数为依据。具体有如下标准: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公布的秸秆焚烧着火点数以处计算,市秸秆禁烧督查组现场查处的焚烧行为以堆计算;成堆焚烧的,按堆计算;连片焚烧的,按面积折算成堆,每亩按10堆计算;条状焚烧的,按长度折算成堆,每10米按一堆计算;因焚烧秸秆损毁树木的,不论大小,一律按棵计算;凡县(市)区辖区内的驻焦单位发生焚烧行为的,处罚驻焦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凡在县(市)区交界地带发生焚烧行为的,焚烧责任认定有异议时,由相关县(市)区均摊焚烧堆数。
焚烧处罚:个人处罚开先河
今秋对焚烧行为的经济处罚标准堪称史上最严。对县(市)区的处罚:凡被省环保厅通报1处着火点,在省政府扣拨着火点所在县(市)区财力50万元的同时,市政府再追加处罚50万元。凡被市秸秆禁烧办公室确认的焚烧行为,按每堆5万元处罚,罚款由市财政局从县(市)区财政直接扣除。
我市对个人焚烧行为的处罚,今秋开了先河。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焚烧秸秆损毁树木的,按照有关法规,责令当事人补种被损毁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纪问责:责任人将被约谈
在执纪问责方面更加严厉,我市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三夏、三秋期间,对全市首次被环保部通报着火点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着火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市秸秆禁烧督查组发现2处以上着火点的县(市)区,由市秸秆禁烧办公室约谈着火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发现5处以上着火点的县(市)区或3处以上着火点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约谈着火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约谈追责或受到法律追究的,将在全市通报并在媒体曝光。 本报记者 杨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