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郝小卫)为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大气环境治理工作要求,近日,市财政局与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对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原则、范围、标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我市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开展。
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申请淘汰报废时车辆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期限,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属于纳入省政府2014年、2015年、2016年下发的应淘汰车辆范围内的;经环保部门核准为黄标车的机动车。
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原则是分类引导、适当补贴;鼓励报废、促进更新;区域限行、禁止转入。
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标准:重型载货车补贴18000元/辆、中型载货车补贴13000元/辆、轻型载货车补贴11000元/辆、大型载客车补贴18000元/辆、中型载客车补贴11000元/辆、小型载客车补贴9000元/辆、微型载客(货)车补贴7000元/辆。
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截止时间:符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条件的,在2016年9月30日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全额发放补贴;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补贴;之后再淘汰的,政府不再给予补贴。
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办理程序: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联合在中站区中南路焦作市宏源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院内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每天联合办公,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相关资料经联合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环保局委托四城区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所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本人银行账户(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