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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史军梅等6人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16年12月5日9时在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地址:解放西路与紫荆路交叉口向北10米路东),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