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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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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9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门槛降低
家庭人均月收入≤165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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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杜玲)记者近日从市房产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9月20日,我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有关保障标准进行调整,降低了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门槛,放宽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条件,扩大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覆盖面。具体是: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由1200元(含1200元)以下调整为1650元(含1650元)以下。

  据了解,之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执行的认定标准为: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含12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我市2015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36元。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推算,确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人均月收入由原来执行的1200元(含1200元)以下调整为1650元(含1650元)以下。从2016年9月20日开始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此次调整降低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门槛。调整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标准为: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70%的家庭,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新标准将按家庭人均月收入1650元(含1650元)以下执行。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降低门槛、放宽申请条件,扩大了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会有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这项惠民措施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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