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军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2855号亿祥东郡商业步行街3号商业楼4号、11号、15号共三套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或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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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