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环保聚焦丨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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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推进环境执法监管
我市建立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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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杨小燕)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解决环保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环境执法监管,日前,我市印发了《关于建立焦作市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我市将进行联动协作,联合打击。

  媒体曝光和违法企业案件将成为打击重点。《意见》指出,联动协作机制的工作重点是上级交办或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反映强烈,市县两级掌握一定线索,环保部门难于推动的严重环境违法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重点打击违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涉嫌包庇、贪污渎职的公职人员。

  四部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意见》对四部门在联动协作中所担负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配合,互信协作,依法严厉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案件移送及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予立案未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意见》还提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协作快速反应机制,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以及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形,认为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二是环保部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三是环保部门发现正在实施,或者经初步调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者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四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鉴定、检验等工作的;五是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需要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六是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七是其他经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协商需要联合执法解决的问题;八是当环保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企业仍不改正的,检察部门应提前介入,调查企业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犯罪行为。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意见》提出,联席会议一般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集,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是通报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有关情况;二是研究联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三是研究制定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四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有序进行;五是会商联动执法重要问题或环境违法犯罪重大案件,并提出解决方案;六是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互通信息,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七是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的其他事项。此外,联席会议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执法衔接配合工作。

  建立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制度。《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案件信息通报要以“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为原则,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传送、抄送统计报表等方式。

  案件信息内容包括:各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或者需要联合调查取证的案件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司法裁决情况以及移送建议、监督立案和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案件信息统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作出的重大决策、开展的重大行动事项、取得的重要成果等,可以采取联合发布或同时发布的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办案逐级责任制。《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实行办案逐级责任制。本单位主要领导是该单位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或符合行政拘留条件案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涉嫌环境犯罪行为或者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必须依法搜集证据,及时上报,严禁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等不作为行为和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迅速侦查,禁止发生该受理不受理、该侦查不侦查等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现象。对违规违纪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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